长沙:电动车装遮阳伞将强制拆除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固定遮阳遮雨装置;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须随身携带行车证或行驶证……
《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2009年5月1日实施以来,长沙市“禁摩规电限货”成效明显,但部分“规电”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管理实际需要。如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交警部门在实践中,对于事故处理判责、交通违法行为认定等方面难度较大。为此,此次拟增设“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必须将编号牌或号牌安装在车辆正前方”、“驾驶人必须随车携带行车证或行驶证”等规定。电动车容易出事故已成共识,但因为电动车未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不需购买第三者强制险,一旦发生事故,民事赔偿难以履行到位。为此,规定拟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业务。此外,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遮雨伞、电瓶等现象较普遍。对此,规定拟明确禁止加装这些妨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装置,并设置了暂扣车辆、强制拆除等处置措施。
摘编:he; 摘编日期:20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