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一商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被处罚1.3万元
抚顺市望花区一大型商场,购进总货值13000余元的4辆不合格电动车准备对外销售,工商部门发现后,依法对其罚款13000元,并没收了不合格的电动车。
据悉,4月初,抚顺市工商消保分局在对市场商品巡查时发现,望花区雷锋路上的一家大型商场销售的3辆绿能牌和1辆捷羚牌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质量问题。
据商场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两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都是2012年底进货的,尚未销售。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4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查封,并委托辽宁省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商品进行质量鉴定。检验结果认定,该商场销售的绿能牌和捷羚牌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商品,工商机关向商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商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工商机关认为:该商场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是责令商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日前,工商部门对该商场罚款13000元,并没收了不合格的电动车。
摘编:admin; 摘编日期: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