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骑电动车摔死乘客被判赔19万
12月13日,南昌晚报网(南昌晚报)刊登“骑电动车摔死乘客被判赔19万”文章。
文章指出,很多人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撞了人顶多赔偿了事。但12月12日上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电动车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法官也提出,能否将电动车纳入相应保险范畴,避免“赔偿完全看个人”的情况发生。
据了解,2012年8月3日14时35分许,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座搭乘成年人方某在站前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疲倦精神恍惚而操作不当,电动车前轮碰撞人行道路肩后倒地,造成方某受伤。方某于2012年8月10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陶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2年8月23日,陶某与方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现已付清全部赔偿款给方某家属共计192700元,并取得方某家属谅解。
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陶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发生后,陶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有关法律,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唐乐律师举例说,如果老公骑电动车载老婆,将老婆摔死,骑车的老公都要获刑。唐律师补充说,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摘编:何觉林; 摘编日期: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