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佛山市公安局发布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5月27日,佛山市公安局发布《佛山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佛山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这其中“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为电动自行车的及格线,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上路。
征求意见稿称,这些超标车的过渡期限暂定为一年,一年后超标车都将被淘汰。政府相关部门鼓励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提高报废车辆回收价格、政府发放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超标车。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佛山五区已销售的电动车约20万辆,其中近9成为超标电动车。
管理办法明确,销售企业应在禁止销售日期前处理好已进货的超标车,对于禁止销售日期过后仍在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未销售或已销售超标车通过非法改装、改型以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等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质监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据了解,过渡期内,本办法施行之日前购买的在用超标车,允许在非禁限区域内行驶,本办法施行之日后购买的超标车,禁止上路行驶。车辆购买日期以发票为准。过渡期结束后,所有超标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原标题:约18万辆电动车明年或要说拜拜)。
摘编:何觉林; 摘编日期: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