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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驾驶电动车撞死人被判刑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梅果 发布时间:2012-04-26 13:57

201141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1122217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沿1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64KM+380M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过马路的行人张某,致使张某受伤。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被认定为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事故中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宣判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的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摘编:admin888;   摘编日期:20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