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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电动自行车管理又出新规

来源:泸州新闻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26 09:24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泸州将按照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要求,逐步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

据悉,从 6月1日起,新购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前,可凭合法的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通行。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在8月31日前, 6月1日前购买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和6月1日(含6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将纳入产品目录注册登记。从9月1日起,所有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改装和违法载人、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通行。电动自行车因毁损无法继续使用、已交报废回收公司报废或者灭失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牌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摘编:admin888;   摘编日期: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