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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肇事电动车超重超速 可被认定是机动车

来源:龙虎网(南京日报) 作者:尹宣伦、王茸、张星、朱琳 发布时间:2012-11-14 15:08
据11月13日龙虎网(南京日报)报道,一辆电动三轮车与一辆助力车相撞,导致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事发后,双方车主都认为自己驾驶的是非机动车。11月9日,经质检鉴定,这两辆车都超过了规定标准,被认定属于机动车。12日,记者在负责处理此事的交警七大队事故中队采访时得知,只要车速超过20公里/时,或重量超过40公斤,那么这辆车就已不属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就要按机动车处理。也就是说,满大街跑的电动车,很有可能也属于机动车。
据了解,事故:助力车和电动车相撞3人受伤;鉴定:两辆肇事车都属机动车;现象:电动车成“机动车”较为普遍;电动车成机动车担责不同。
据介绍,当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20公里/时,总重量大于40公斤,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按机动车事故处理。12日,交警七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李平川解释了这其中的3点不同:首先,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驾驶者需有相应的准驾执照,否则涉嫌无证驾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其次,赔偿数额也不同。当市民骑着超标电动车与非机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电动车驾驶人有没有购买保险,首先要按交强险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额以外的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第三,若骑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骑车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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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编:何觉林;   摘编日期: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