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超标电动车出车祸 厂商赔5万
最高时速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因而被认定为摩托车。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调解下,
2010年8月,黎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过鉴定,黎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质量和最高时速等方面,均超过电动车范围,应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而黎明没有摩托车驾驶证。
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组成合议庭。受邀的法学专家认为,该电动车质量没有问题,但在速度等方面超过电动车行业标准,且在宣传时没有如实告知,存在过错。经过调解,该电动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
摘编:admin888; 摘编日期:201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