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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骑单车的撞死开摩托的被判坐监还要赔37万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郑诚、卢柱平 发布时间:2013-05-15 13:28
5月13日,《羊城晚报》记者从佛山南海法院获悉,去年国庆期间在南海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单车却把摩托司机给“撞死”了。最后,这名承担了事故主要责任的单车驾驶人被法院判刑一年二个月,同时还要承担事故的六成赔偿款,要赔付37万多元。
去年10月4日下午2时30分许,南海狮山镇松岗山南大道山凤凰美味阁对开路口,汪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山南大道由山南市场方向往禅炭线方向行驶,没想到遇到彭某骑行的自行车从其行驶方向右侧往左侧通过路口,两车发生碰撞,汪某的摩托车失控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再与对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粤E号牌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彭某、汪某受伤,其中汪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南海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单车方彭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方汪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货车方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随后,彭某被南海检察院提起公诉。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由于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另一方面,死者汪某家属也向南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彭某、李某和货车车主麦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4万多元,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故法院依法酌定由被告彭某、死者汪某与被告李某按照6:2:2的比例分担,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雇主被告麦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核,原告的损失合共将近74万元,扣除交强险赔偿部分,彭某最终还要向原告赔付37万多元。
摘编:admin;   摘编日期: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