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2月20日起不再以定额发票为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据了解,按照《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012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但有部分车主实际购车时间是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由于当时未开发票或发票遗失等原因)补开发票的时间在这之后,导致这类车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情况出现。对于此类情况,由经销商补开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该车销售日期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据悉,用定额发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为方便这部分群众能顺利上牌,按照海口市国税局意见,对每张发票项目栏上签注有电动自行车的名称、型号及销售日期的,予以办理并收存留档。同时,海口市国税局规定,自2012年2月20日起不再以定额发票作为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使用。
摘编:he; 摘编日期:201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