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珠海市工商局香洲分局召开了一个面向电动车销售店负责人的动员大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10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交管条例之后,商家须在电动车销售店内挂上禁止电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还要告诉购买者电动车不能上路。
据悉,27日下午,工商、交警等负责人现场向数十名在香洲区售卖电动车的商家宣传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修订交管条例中关于电动车的规定,并告知商家应该执行的对顾客的通告、告知工作。记者看到,商家需要在店内悬挂的通告板明确告示了全市禁止电动自行车等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香洲区禁摩及斗门金湾限摩,并列出了相关罚则。
据了解,10月1日将施行的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在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以及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制的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本市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规定。
而根据新条例第八十四条,如果商家没有在其电动车销售店里显著位置张贴前述的告示,则会被处三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