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因电动车无路可走将交警告上法庭
“我并不是计较这200元罚款,只是电动车‘无路可走’的情况让我感到既恼火又无奈。相关部门也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就一味地处罚市民。”9月18日,人民网报道了海口市民顾先生在蓝天路遇到了没有供电动车走的非机动车道。无奈之下,他将电动车骑上机动车道,结果被交警拦住并处以200元罚款,他对此不服,向海口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一事,引起许多电动车主的关注(详见人民网9月19日报道《海口一电动车主称"无路可走" 指交警乱执法》)。
记者11月22日获悉,由于对海口市公安局作出维持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顾先生又将海口市公安局与海口市公安交警支队诉至法院,11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
顾先生认为,海口市公安局及其交警支队在蓝天路海府派出所附近南航天桥处明明没有非机动车道的事实面前公然撒谎,是及其不负责的表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海口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公交决字【2012】第460100-2900736980号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海口市公安局及其交警支队的违法行为进行谴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车辆应当在车行道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如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同时,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22日上午,记者在海口市蓝天路时看到,该路段确实存在顾先生所说的“电动车无路可走”的情况。另外,在蓝天路东侧有近300米的路段,因建筑施工作业和很多车辆占道停放,侵占了本来就不宽的路面,且由于该路段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很多电动车被“逼”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顾先生表示:“首先我希望城市的交通秩序越来越好,无论市民选择哪种交通工具出行,都应遵守交通法规。其次,我反对交警执法时偷偷摸摸地藏于树后或者其他隐蔽处,文明执法,应光明正大。因为处罚的出发点应是维护交通的安全,不能曲解了处罚的手段和目的。最后,我希望我们交警执法时应该在道路规划合理处进行执法,不能在行人无路可走的地方进行执法。”
22日下午5点左右,记者致电海口市交警支队欲了解相关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具体情况只能等候法院的裁决。
摘编:hejuelin; 摘编日期:2012年11月23日